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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区红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各称为“山亭区红椒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红椒生产、科研、销售、市场信息、加工、运销及红椒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红椒生产和销售的桥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和“科技兴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本着“创新、求实、协作、发展”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红椒生产者、科技工作者、市场销售工作者和消费者服务,实施“菜蓝子工程”,开展经验交流,信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为推动全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红椒产业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枣庄市农业局、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王庙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牵头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红椒产业有关的公益性服务活动和产业开发中的联合、协作,组织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提出制定我市红椒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引进制定地方生产标准和配套栽培技术规程。
(二)协助有关部门,培育本地市场,完善服务设施,规范市场管理,巩固开拓外埠市场和国际市场,帮助加工企业、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提高企业素质。
(三)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红椒生产、加工、贸易及经营管理信息,组织红椒和相关商品国内外展销、交易活动,促进红椒贸易和红椒产业的发展。
(四)宣传、贯彻国家农业法律、条例,开展咨询、技术服务,积极反映会员呼声和建议,维护 会员合法权益。
(五)发挥协会协调功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协调管理事项的调研、评估。规划认证,承办会员委托的业务协调和技术服务指导等 合法事宜,积极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六)创办红椒刊物,开展与红椒生产、市场 销售、科研教学有关的学术经验交流活动,评选。
(七)组织专项考察活动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培训或讲座,普及国内外红椒贸易、加工、包装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符合会员条件护,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红椒工作者和市场信息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的红椒科研、教学、生产、信息、市场管理和加工运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协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义务;
(二)按期交纳会费;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并决定参加国家、国际性红椒组织,负责申报和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农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仪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亭区桑村镇 山亭区红椒协会主办